2020年5月,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我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《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、硒、铋、锑的定 原子荧光法》(HJ 1133-2020)的环境标准,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的砷、硒、铋、锑的原子荧光法。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。不仅仅完善了国家生态保护标准体系,同时也扩大了原子荧光光谱仪的应用领域。
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、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(As)、硒(Se)、铋(Bi)、锑(Sb)的测定。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。
本标准验证单位: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、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和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。
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5月15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2020年08月15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。
标准: